中国海运保险中的特别附加险

1、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它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2、交货不到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本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3、进口关税条款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本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为限。
 
4、舱面货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5、拒收险条款
一、本公司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
三、本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者
(一)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三十天终止;
(二)被保险货物己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
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四、被保险人保证:
(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二)对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五、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之责: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中的任何一款;
(二)市价跌落;
(三)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四)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五)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六、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6、黄曲霉毒素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的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本公司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载。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7、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
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甲)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时为止,或(乙)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时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缴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上述(甲)(乙)两项应以其中一项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项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上的期限,概按本公司运输险条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