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保密协议

平台保密协议

甲方:平台店铺(入驻物流企业)

乙方:顶级流通平台

鉴于甲、乙双方的合作,甲方将向乙方披露其联系方式的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为明确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保护保密信息不泄露,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甲方及其人员的各类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电话/手机号码、微信号、QQ号码。

第二条 自使用平台开始,乙方应对本协议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条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无需履行保密义务:

(1)甲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中已包含的保密信息;

(2)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乙方已从其他途径获悉的保密信息;

(3)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后非因乙方的过错而被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

(4)乙方在未违反其对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及行政机关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

(6)乙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直接披露保密信息。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4.1乙方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

4.2除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复制、出版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五条 乙方如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甲方因上述违约而导致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2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纠纷,且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6.3本合同一式 两 份,各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4本协议在发布平台新闻动态起生效。

米尼琪集团法务部